台行政院今拟对立法院职权修法提出复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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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立法院会5月28日三读通过立法院行使法、刑法部分条文等法案,相关函文星期三(6月5日)送抵台湾行政院。行政院在星期四(6日)更新今日院会议程,并认为上述条文全部窒碍难行,拟在讨论通过后提出复议。

综合台湾《联合报》和台视新闻网等报道,台湾立法院星期三将三读通过的“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”和“中华民国刑法增订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条之1条文”两案送至行政院。台湾行政院长卓荣泰随即指示政务委员林明昕尽速邀请学者专家,详细审视、讨论条文,并研议是否依照宪法程序提出救济。

行政院星期四新增院会议程,内容为立法院第11届第1会期第15次会议5月28日决议通过修正“立法院职权行使法”部分条文、增订“中华民国刑法”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条之1条文,两案的全部条文有窒碍难行之处,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,提出复议。

根据“中华民国宪法”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,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、预算案、条约案,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,得经总统核可,在决议案送达行政院10天内,移请立法院复议。

规定也指出,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复议案,应于送达15天内作成决议。复议案逾期未议决者,原决议失效。复议时,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一半以上(57人以上)决议维持原案,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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