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提出央企原则上不得新设、收购、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

字体大小:

中国官方星期一(6月3日)提出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、收购、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。

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网公布,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当天召开扩大会议,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(试行)》,立足出资人定位,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,突出严的基调,做到“长牙带刺”、有棱有角。

会议提出,从严控制增量,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、收购、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,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、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。

会议也强调,做好风险防控,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,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、早预警、早暴露、早处置,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,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。

中共政治局在5月27日召开的会议上,审议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(试行)》,并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,推动金融监管真正做到“长牙带刺”、有棱有角。

LIKE我们的官方脸书网页以获取更多新信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