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华仁申请要求控方提供56证人陈述书

贪污案刑事检讨聆讯在星期五(7月5日)下午5时15分结束,前交通部长易华仁离开高庭时脸露微笑。(关俊威摄)
贪污案刑事检讨聆讯在星期五(7月5日)下午5时15分结束,前交通部长易华仁离开高庭时脸露微笑。(关俊威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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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交通部长易华仁贪污案未正式开审,控辩双方再度在庭上交锋,辩方这次针对控方没有在审前提供所有控方证人的“条件性陈述书”而提出抗议。聆讯也揭露,控方准备传召出庭供证的56名证人中,包括易华仁和王明星两人的妻子。

易华仁(61岁)星期五(7月5日)向高庭申请,谕令控方准备所有证人的条件性陈述书(conditioned statements),并且在案件开审前把陈述书交给辩方,但控方不同意他们在法律上有义务这么做。

洪承利法官听了控辩双方一天的陈词后,决定择日对辩方的申请做出裁决。

所有刑事案件在高庭开审之前,会在内堂举行好几轮的刑事案件披露会议,让控辩双方互通各自的立场、会传召哪些证人和提呈什么证据等。在6月初的披露会议上,辩方向高庭助理主簿官要求让控方提交所有证人的条件性陈述书,但不获批准。辩方于是提出刑事检讨,要求高庭法官检讨这项决定。

辩方高级律师文达星在庭上陈词时说,控方原本已在4月间表明会提供证人的条件性陈述书给辩方,然而在高庭不批准控方将涉及王明星的控状延后审理后,控方如今改变立场,表示无法提供陈述书。

文达星质疑控方为何有此“U转”,并且是单独针对易华仁的案件这么做。他说,控方不愿提供条件性陈述书的做法等于要把辩方蒙在鼓里,然后在审讯时突袭辩方。

高级副总检察长戴伟雄驳斥,文达星的陈词不准确且对控方不公平,控方没有出现辩方所谓的立场转变。他强调,控方绝对无意突袭辩方,事实上控方已按照刑事诉讼法和辩方的要求,将审讯所须材料提供给辩方,履行控方应尽的披露义务。

根据控方的书面陈词,控方已向辩方披露所有控状细节、控方56名证人的名单和证据清单、易华仁所录的66份口供书、易华仁与两商人王明星和林国城的手机通信聊天记录,以及其中七名控方证人的37份口供书。这些口供书是被告和证人在贪污调查局接受或协助调查时所做的。

除了王明星和林国城,控方准备传召的证人还包括易华仁的妻子凯·玛丽·泰勒(Kay Mary Taylor)、王明星的妻子王克里斯汀娜(原名为Christina Fu)、新加坡GP公司副主席冼伟雄,以及易华仁在担任贸工部长时的私人助理Ivy Chan Wan Hiang。

至于辩方要求拿到的条件性陈述书,控方解释,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控方一定得为所有证人准备这份陈述书,而且控方也已表明不打算在审讯时通过陈述书来引证,这一直是控方的立场,从未改变过。

开审前若能拿到证人陈述书 将有利于辩方

条件性陈述书有别于一般口供书。根据刑事诉讼法,条件性陈述书指的是案件证人按规定所做的书面陈述,而这类陈述书可在控辩双方同意下,在刑事案审讯中被提呈为证据,甚至可以取代一名证人的庭上证词。换言之,如果能在案件开审前拿到证人陈述书,这有利于辩方提前知道控方准备引导的证据内容。

这是易华仁第二次就贪污案向高庭提出刑事检讨。今年5月8日,他要求在同一审讯中,合并审理涉及王明星与林国城的两套控状,因为案件情况相似,他是出于友情收下“非常亲密朋友”的礼物,并且没理由怀疑商人朋友有任何不良意图。这项申请获得高庭批准。当时聆讯揭露,高庭料在今年8月和9月审理贪污案。

易华仁是在今年1月18日被控上法庭3月25日被加控,共面对35项控状,包括两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、32项以公务员身份索取好处,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。自首次被控后,易华仁就表明会针对所有罪状抗辩,以及希望能尽快受审,好让他早日公开与此案有关的所有证据,让案子尽快审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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