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法院仅对“国家”开放。惟有国家才有所谓“诉诸法院”的问题。但某一实体是不是国家,既涉及事实,也涉及政治和法律,不是一个“非黑即白”的问题。
巴勒斯坦在5月31日向国际法院书记官处递交了一份声明,称决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,国际法院有权审理巴勒斯坦于2014年4月2日加入的《灭种罪公约》第9条所涵盖的可能产生或已产生的所有争端。此声明立即生效。巴勒斯坦真正目的是什么?要理解此举,须要了解两个背景。
第一个背景是,巴勒斯坦的声明是根据安理会1946年通过的第9号决议而发的,安理会此决议与《国际法院规约》第35条第2款规定息息相关。《国际法院规约》第35条第2款规定,“法院受理其他各国诉讼之条件,除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外,由安全理事会定之,但无论如何,此项条件不得使当事国在法院处于不平等地位。”基于此规定,安理会于1946年10月15日作出了第9号决议。在决议中,安理会规定,一个非《国际法院规约》当事国的国家要想诉诸国际法院,应事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官交存一份声明书,声明该国依照《联合国宪章》《国际法院规约》和《国际法院规则》的条款,以及《国际法院规约》和《国际法院规则》所订的条件,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;该国同时要承诺,以善意遵守法院所作判决,接受《联合国宪章》第94条所加诸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义务。
第二个背景就是,就在递交声明的同一天,巴勒斯坦也向国际法院递交了参加申请。在申请中,巴勒斯坦以《国际法院规约》第62条和第63条为依据,请求参加到正在进行中的南非诉以色列“《灭种罪公约》适用案”中。一个国家同时以第62条和第63条为基础,请求参加到一件正在进行中的诉讼,巴勒斯坦是第一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