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流站:谁应确保外劳缴纳所得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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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情况下,公司会遵从新加坡税务局(IRAS)的指示,保留辞职员工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薪金,在扣除员工该缴纳的所得税后,才把余款发给员工。

另一方面,人力部是不允许公司在一般情况之下,以任何理由扣压员工的薪水,工资必须悉数如期发放。

最近本公司有个员工,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,在发薪日的隔天早晨,打电话到人事部说要即刻辞职,回国之后再也联系不上。过后,该员工又突然出现在工作场所,拒绝上司的指示,要他回公司总部说明原由和决定去留。公司于是取消了他的S准证。

事后公司如常结算该员工的薪金余额,结果发现是负数。公司据实通知税务局,却被要求替员工缴纳近500元的税款,理由是公司没有事前保留员工的部分薪水,以便随时用来缴纳当事人的所得税。税务局的这项要求,与人力部“不能无故扣压员工薪水”的指示似乎有所抵触。

希望有关当局明确指示,如何处理上述的突发事件,确保所雇的外劳有钱缴纳所得税,同时免除公司被“罚款”的困境。公司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,是否可以事先保留(扣压)员工的部分薪金作为抵税用途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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