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示职员骗银行发放逾1亿元 “燃油大王”林恩强判罪成

坐轮椅出庭的林恩强星期五(5月10日)被判罪成,案展10月3日下判。(海峡时报)
坐轮椅出庭的林恩强星期五(5月10日)被判罪成,案展10月3日下判。(海峡时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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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燃油大王”林恩强被判欺骗与教唆他人伪造文件罪名成立,法官裁定他有不诚实意图,指示下属提呈文件,制造公司进行燃油交易的假象,欺骗银行发放超过1.5亿元资金。案件展期至今年10月下判。

现年82岁的被告林恩强于1963年创立兴隆贸易,是全球最大的燃油交易商之一,当时持有公司75%的股份。他一共面对130项包括欺骗、教唆伪造文件以及教唆伪造有值证券的罪状,指他在2019年至2020年之间,欺骗国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发放逾27亿美元(逾36亿新元)资金。

控方就涉及汇丰银行的三项罪状进行审讯,所涉及的银行资金约1.11亿美元(约1.5亿新元),其余127项罪状暂时搁下。被告不认罪,案件经62天的漫长审讯后,法官于星期五(5月10日)发表罪成裁决。

早前审讯揭露,兴隆售卖燃油时,若须等一段时间才收到客户付款,可选择向汇丰银行申请融资。兴隆必须提交文件证明已完成交易,若申请获批准,银行可“提前”发放该笔资金给兴隆,等到付款截止日期再跟客户收钱,同时向兴隆征收一笔费用。 

根据控方的立场,被告教唆职员伪造文件,制造兴隆与中国航油(新加坡)公司和联合石化新加坡进行交易的假象,向汇丰银行申请融资,欺骗银行发放资金给兴隆。实际上,兴隆与这两家公司并无交易。

控方证人、兴隆前企业事务经理成慧珠(译音,62岁)供称,被告在2020年说他就快要完成与联合石化的交易,但想先向银行申请融资。被告于是指示她安排职员准备申请所须文件,成慧珠照做,她当时以为被告就快完成交易,并且会确保买家在截止日期前付钱给银行。

被告对此辩称,他当时将交易告知成慧珠,只是要她做好心理准备,但从未指示对方向银行申请融资。被告也称他自己当时已经半退休,把工作事项交给团队处理。

法官:被告与公司职员说辞存在矛盾

不过,法官在发表口头裁决时指出,被告的说辞与公司不同职员的证词有所抵触,证据显示被告一直是兴隆的大老板,公司所涉及的交易都须经过他的批准,他也在管理公司事务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。

法官认为,被告对虚假交易与银行融资申请是知情的,事实上,是被告不诚实地指示下属去向银行提出申请文件,而且他知道为未完成的交易向银行申请融资是错误的。

综合所有证据,法官最后判被告罪名成立。

法官指示控辩双方针对刑罚准备陈词,案展10月3日下判。被告目前以400万元保释在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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